法官析案
问题产品致人死亡 商家可向厂方追偿
案情实录:金某将购自某减速机厂的电动开门机卖给他人,用于安装围墙大门。没想到,后来有人被此门挤压致死,金某为此支付了损害赔偿金13.6万元。金某认为电动开门机存在质量缺陷才造成了事故,遂起诉要求厂方承担赔偿责任。 审理结果:判决该减速机厂承担原告金某支付的13.6万元赔偿款的70%,计9.52万元。 法官点评:这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。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,应使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,生产者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。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,负有谨慎验收产品和保证所售产品质量合格的义务。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,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由销售者赔偿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。因此,原告有权向该厂追偿,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 本案中经鉴定,该减速机厂生产的电动开门机设计存在缺陷,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,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,故应认定该产品的质量缺陷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而原告作为销售者,在购买时没有对该产品进行严格验收,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,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约定利率高于标准 超出部分不予支持
案情实录:王某向郑某借款10万元,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,月息3%。到期后,王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。郑某随即向法院起诉,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。 审理结果:法院判决王某应当归还郑某借款10万元,并按月利率1.86
%支付利息。 法官点评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〉的通知》第6条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据此,因郑某主张的3%月利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月利率4.65‰的4倍(即1.86%),故对其超过1.86%月利率的部分,法院不予支持。 本期点评: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
来剑波 陶勇 |